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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防城港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防城港市司法局网站(http://sfj.fcgs.gov.cn/)上查阅《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防城港市司法局

  办公地址: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平安街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

  联系电话:0770-2827781、2827009

  传真号码:0770-2827781

  互联网网址:http://sfj.fcgs.gov.cn/

  二、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为加强防城港市司法局网站的简练性,在防城港市司法局网站首页(http://sfj.fcgs.gov.cn/)设计了“机构设置”、“政府信息公开”、“网上办事”、“互动交流”、“专题专栏”五大板块,重点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服务、问政参政等内容和服务办事功能。当前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和政务“五公开”进行编排。其中,组配分类有“政策法规文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年报、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审批信息、领导及分工、机构信息、工作动态、人事信息、统计信息、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党建信息”等内容;政务“五公开”分类有“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信息内容。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市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的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防城港市司法局网站(http://sfj.fcgs.gov.cn/)。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也可以在防城港市档案馆、防城港市图书馆、防城港市司法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查阅。

  防城港市档案馆查阅点地址: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灵秀路西,联系电话:0770-2809219、2880861,查阅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防城港市图书馆查阅点地址:防城港市行政中心马正开路,联系电话: 0770-3230825,查阅时间:周二至周五:9:00-18:00。

  防城港市司法局查阅点地址: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平安街二楼205室,联系电话:0770-2827781、2827009,查阅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本机关还将采用政府公报、报纸等辅助性的公开形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及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及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接件机关为:防城港市司法局,地址: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平安街三楼309室办公室;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00—12:00;下午:15:00—18:00);联系电话:0770-2827781、2827009;传真号码:0770-2827781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复制有效。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确认申请时间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2)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3)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4)申请人根据行政机关提出“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归并处理后重新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自收到重新提交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5)需要补正的,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4.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但其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的,如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或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和途径;如不能够作区分处理,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法非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三)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遵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数函〔2021〕42号)执行。

  五、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予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五)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六)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防城港市司法局提出,也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说明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依据“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原则,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即被申请机关应当是所需信息的制作机关或是保存机关。申请人可在防城港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首页点击“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中的“机构设置”栏目(http://www.fcgs.gov.cn/xxgk/jcxxgk/jgsz/)查阅本市各行政机关具体职责,了解相关政府信息的制作部门。

  (一)属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请到各县(市、区)申请公开。

  (二)属于各相关部门的政府信息,请到各相关部门申请公开。